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7〕31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和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并下发了《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可至环境保护部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查询原文),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统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钢铁、水泥、石化三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11、312、313。
(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01。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含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251、261。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